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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根据市委决定,成立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各资产经营公司)及其资产;市直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公有企业的公有资产;市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国有和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拟订考核标准,加强国有和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维护出资人的权益。(二)代表市政府向部分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授权经营;指导和监管枣庄市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开展工作。(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四)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稳定工作。(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和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六)制定市级国有和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和办法;指定公务拍卖机构;依法对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七)负责对市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