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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订全市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四)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市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全市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七)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八)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市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九)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拟订全市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十一)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职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十二)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林业经济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市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十三)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