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介绍:
中山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9月设立,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由市人大代表在代表中选出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集体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对中山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以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及居住在中山的全国及省人大代表进行执法检查和视察,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任免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持和领导市、镇人大代表选举,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指导镇人大开展工作,进行人大制度的宣传和理论研究,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组成,规定开会时必需有三分之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常委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1次,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议案(包括人事任免案)、决定重大事项等。从1988年开始,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主任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常委会的日常重要工作,每月至少举行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内设办公室、研究室、信访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侨工作委员会和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秘书、政工、行政3个科,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服务,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