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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南京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二)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三)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包括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监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四)选举、罢免本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