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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编制区域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二)负责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制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三)负责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在编制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行业(产业)发展规划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环境保护的规划、计划;对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重金属、危险化学品、机动车排气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负责环境综合整治与应急管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落实市、区长(园区主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五)组织实施环境监察和稽查工作。对污染源排污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 执行情况、排污单位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制度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排污申报核定,实施排污收费制度;负责环境信访投诉的办理、分转与督办。(六)组织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负责落实国家、省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统计公报。(七)负责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落实申报登记、转移和经营许可等制度;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协调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对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八)负责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九)组织实施环境监测与科技管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标准与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负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指导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以及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联系指导市环境科学学会、市环保产业协会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协调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十)负责环保资金和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污费征收计划,监督排污费的管理与使用;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组织重大项目申报,监督实施环保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十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对企业环境行为的评价与公开工作。(十二)指导各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区(园区)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指导业务工作,监督执行情况;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十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及群团工作。(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