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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成立于2018年10月,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办﹝2019﹞18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职责有:(一)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指导下,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协同配合驻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处置、业务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等协作机制;负责地方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二)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配合驻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分析全省金融运行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三)联系协调驻苏金融机构,配合驻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规范发展全省上市公司;推进全省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配合驻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四)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强化对全省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六)推动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同配合驻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省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