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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履行十项公益性职能:(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三)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劝谕;(八)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发情况;(九)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并发表独立意见;(十)推动跨境消费争议解决,促进信息互通共享。五项制度:(一)市消保委应当针对本市消费投诉的处理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二)市消保委应当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需要,每年对若干个行业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三)市消保委可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公布结果。(四)市消保委可以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的投诉情况。(五)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消保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