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录更新时间:2020-03-05 12: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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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1号),制定本规定。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宿迁市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规定,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相关规程、标准并监督实施。(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十)负责防震减灾监督管理职责,实施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十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十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十五)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十六)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十七)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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