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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7号)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淮发〔2014〕25号),设立淮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 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