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录更新时间:2020-03-01 11: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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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0号),制定本规定。淮安市审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淮安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接受市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市审计工作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市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淮安市审计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审计指南并监督执行。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长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市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五)按规定对市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的审计。(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与县区党委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协助市级组织部门管理县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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