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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五)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储备管理和监督。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城乡规划行业管理。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六)负责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的审定工作。负责对各类建设工程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拟订我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参与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七)负责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和管理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镇国土空间规划的论证、审查和报批工作,对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乡村振兴规划战略研究。(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九)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十)负责地质、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市重要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十一)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分类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沙化动态监测与评价,开展沙化土地调查,指导全市沙化土地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指导丘陵山区综合开发。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全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十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按规定提出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工作。(十四)指导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拟定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组织全市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十五)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十六)负责指导建设工程设计、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设计、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十七)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设计、城市风貌规划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承担城市设计编制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风貌规划管理审查工作,牵头制定城市风貌管理技术规定。(十八)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县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相关信访事项。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县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十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地方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二十)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