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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财政局是淮安市政府负责地方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市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切实履行财税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经济调节政策措施,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措施,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健全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改革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区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三)负责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拟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在权限范围内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职责。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五)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分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及相关评价体系;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八)负责市级财政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九)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办法;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组织实施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省财政厅各处室具体职责划分的通知)(十)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措施;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十一)研究拟订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措施和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市乡镇财政机构建设工作。(十三)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十四)执行国家、省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负责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融资管理,协调管理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政府投资股份。(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措施,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措施的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十六)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十七)依法监督检查全市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规、政策的情况和预算编制、执行、决算情况,反映财政政策执行、财政收支管理、政府采购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问题。(十八)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