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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53年1月,全称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盐城分署。同年12月,改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盐城分院。1978年7?10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盐城分院和各县人民检察院重新组建。1983年3月,实行市管县体制后,盐城分院改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1985年6月,市院向江苏省第二劳改支队(大中农场)派出“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对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办理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座落在盐城市区毓龙东路31号。全院干警134人。主要业务机构是:办公室、干部处、宣传教育处、警务处、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装备处、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市院下辖: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大丰市人民检察院、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建湖县人民检察院、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城区人民检察院、盐都县人民检察院。其主要职责是:(一)对盐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党委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二)贯彻检察工作方针,执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确定本区检察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需要由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刑事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五)依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以及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依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七)受理单位和个人控告、申诉和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依法开展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工作。(八)负责全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确定全区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重点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落实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九)负责对有关重大问题、重要疑难案件向市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组织对检察工作有关政策、法律的调查研究,提出推进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对策。(十)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照有关权限管理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司法警察;依法向人大提请任免事项。(十一)规划、组织本院的教育培训、计划财务、技术信息和武器装备等工作。(十二)承办其他应由区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