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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海洋与渔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10〕65号),规定了盐城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海洋与渔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计划。(二)承担综合协调全市海洋开发利用和渔业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经济统计、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三)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海洋低潮高地生态保护和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依法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核报批和海域界线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低潮高地保护与开发规划、计划,实施海洋低潮高地使用管理。拟定并监督实施海岸线利用规划。(四)承担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全市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发布全市海洋环境专项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负责海洋开发活动、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五)承担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观测、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指导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拟订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组织渔业抢险救助工作。(六)指导全市渔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渔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水产苗种管理工作。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组织和水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七)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组织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工作。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八)依法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负责海洋监察和渔政、渔港、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指导渔业无线电工作。协调处理全市海洋与渔业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九)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工作。拟订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实施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先进应用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全市渔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十)负责海洋与渔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协调处理海洋与渔业具体涉外事务,指导协调远洋渔业管理工作。(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