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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及海洋、林业、测绘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参与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指导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七)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负责开展城市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研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和指导市域村镇规划工作。指导、审核、报批县(市)城乡规划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八)负责市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论证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林地、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十)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十一)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十二)负责组织实施海洋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贯彻执行海洋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沿海滩涂围垦开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十三)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十五)负责林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改革相关工作。分类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产业的发展,组织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十六)负责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土地沙化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工作。指导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十七)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十八)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相关工作。(十九)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县(市、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区重大违法建设认定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二十)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