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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5号),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含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下同)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承担依法和依授权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四)配合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委托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配合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及其他相关工作。(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拟订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协调、指导、监督菜市场主体准入和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牵头实施菜市场长效管理考评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工作。指导镇江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产品防伪工作。(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组织全市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特种设备事故。(九)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政策。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政府负责的机制。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督查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工作。(十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指导实施不合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核查、处置、召回等工作。(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全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的监督实施和质量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十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标准化战略和规划,负责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十六)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全市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协调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十七)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指导促进全市认证行业发展。(十八)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贯彻执行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强化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十九)负责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指导和服务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组织实施商标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和专利转化运用,推动发展知识产权金融,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统计分析。(二十)负责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指导、协调重要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二十一)负责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和监督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二十二)负责建设知识产权人才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二十三)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和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