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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46号)和《中共镇江市委办公室、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办发〔2015〕37号),设立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挂市园林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旅游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起草全市旅游和风景名胜区发展政策、地方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制定旅游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组织开展全市旅游资源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和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旅游资源保护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绩效考评;并向社会公布。(三)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和监督;牵头组织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登记和城市动物园管理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产业投资促进和重大旅游项目协调服务工作;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监测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五)负责全市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城市营销和重大旅游活动促销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产品、线路、商品的规划开发;协调组织假日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旅游度假区工作;推动旅游区域合作,健全跨区域旅游合作体系。(六)组织协调全市旅游重点接待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维护;建立健全旅游集散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收集发布国内外旅游市场动态信息。(七)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管理;承担旅游行政执法;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八)负责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旅游景区、国家重点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饭店和乡村旅游管理等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国家、省有关旅游景区设施、服务、产品、安全等标准规范的执行。(九)协调和监管全市旅游行业安全;制定旅游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安全提示预警、应急救援工作;监管A级以上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和旅行社的安全生产。(十)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人才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鉴定。(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