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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海事局是交通部设置在连云港的直属海事机构,其前身为1987年2月18日交通部组建的交通部连云港海上安全监督局,为副局级单位。1999年12月28日,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并正式挂牌组建,为交通部直属一级行政单位。2002年6月1日,部决定连云港海事局作为江苏海事局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对外仍保留直属海事局序列。2004年6月-10月,连云港海事局完成与连云港市、盐城市地方海事机构的划转交接工作,盐城海事局、灌河海事处等单位先后挂牌成立。2013年6月,连云港海事局按照直属海事系统“转公”要求,完成核编转制和内设机构调整。2014年1月1日,盐城海事局管理关系从连云港海事局调整到江苏海事局。2016年5月10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管理关系的通知》要求,连云港海事局与江苏海事局签订《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管理关系调整交接协议》,连云港海事局调整由部海事局直接管理,盐城海事局由江苏海事局成建制划转连云港海事局,作为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目前,连云港海事局下设部门、单位23个。为办公室、党组工作部、纪检监察处、综合计划处、人事教育处、财务会计处、直属机关党委办、法规规范处、指挥中心、通航管理处、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船员管理处、科技信息处、政务中心、船员考试中心、交管中心、盐城海事局、连云海事处、墟沟海事处、灌河海事处、赣榆海事处、后勤管理中心。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交人劳发[2013]245号),连云港海事局主要职责为: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三、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边辖区船舶防台、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八、负责船舶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九、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十、承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