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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二)拟定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实施细则,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政策规定。(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市级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立项、审核及申报工作;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四)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管理退税、税收返还等项工作。(五)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编制部门预算;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和非经营性外汇;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政府采购的方针政策;拟定我市的具体实施办法;编制市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考核和监督授权投资主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审核确认并组织实施本级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监管等工作。(八)负责全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九)管理市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十)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十一)监管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财务、资产。(十二)负责市级列入财政预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有关工作。(十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涉外财政政策;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和行政措施;负责管理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协力银行贷款。(十四)参与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负责住房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工作。(十五)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和指导会计委派制、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十六)监督全市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十七)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