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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民政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民政工作有关行政性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三)拟订全市优抚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办法;组织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和上报灾情,拟订救灾方案;转移安置灾民,安排灾区灾民生活;承办江苏田湾核电站场外核应急人员撤离安置的有关工作;组织接收分配国内捐赠款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标准和办法,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责任;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办法,指导、协调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八)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措施,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十)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反家庭暴力庇护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一)拟订全市福利发行工作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发行管理工作,承担市级福利公益金管理工作。(十二)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拟订实施意见;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十三)指导县区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县区民政系统信访工作。(十四)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办法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