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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2号)、《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精神,常州市地震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依法行使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职能,由市城乡建设局代管。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定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加强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承担防震减灾的行政执法工作。(二)负责编制与实施本地区的防震减灾发展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负责制定与实施本地区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建设。依法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负责对地震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建设工程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四)负责本地区地震监测管理工作。提出本地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和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议;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及时收集、保存和管理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五)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以及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六)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市政府修编和拟定地震应急预案和综合防御措施。负责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七)负责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的报送工作。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震害预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八)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审查涉及地震震情的宣传报道文稿及出版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九)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协调地震科研、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地震科技合作及交流;参与区域地震协作联防工作;指导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十)指导辖市(区)地震工作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