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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考核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通过法定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营运体系和机制、完善授权经营制度;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培养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制度,依法对辖市(县)、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