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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检查督促。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组织指导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三)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四)组织实施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妇幼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消毒杀虫、除害灭病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工作。(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系统外事管理,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和援外、援疆等工作。(六)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采供血等管理规范,并组织督促检查和评估。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制定和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和制度,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七)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制定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工作,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八)制定全市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及成果鉴定和推广。指导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九)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十三)指导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十四)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毕业后继续医学教育。(十五)编制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决算,提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价格建议,负责卫生计生统计信息的管理,审核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的基本建设计划,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收费,承担卫生计生财务审计工作。(十六)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七)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医疗保健服务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