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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州市园林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风景园林、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 政策,根据职权和授权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二)拟订风景园林、城市绿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和评价,按权限申报风景名胜区等级并负责相应的规划管理。(四)实施公园资源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查报批;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参与审核新建公园规划方案及建成公园的调整方案,参与新建城市公园的验收和定级工作;承担直管古典园林的建设、保护、管理、修缮和现代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非直管古典园林的保护、修复、开放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风景区、公园等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文物古迹(含古树名木、古典园林遗址、古建筑)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参与审核风景区、古典园林周边控制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项目及设计方案。(六)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七)负责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单位的资质审核、申报工作,按权限审批有关资质;负责审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干道绿化带和滨河绿带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绿化养护质量等级标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投标;负责对绿化养护市场的管理,负责市属绿地养护招投标管理工作并实施考核。(八)负责全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指导单位庭院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和生产绿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园林式居住区和园林式单位以及与城市绿化相关的创建达标工作;审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城市移、伐树木。(九)管理城建资金中安排的公益性公园补助经费、城市绿化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和城市维护费中城市绿化费;编制绿化和管理项目的专项经费及正常业务经费预决算。(十)制定风景园林、城市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十一)负责风景园林、城市绿化的行政执法工作,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十二)指导县(市、区)风景园林、城市绿化工作。(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