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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更名为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二)研究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住宅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参与市区住宅小区规划;参与拟订市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管理;负责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市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指导住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四)牵头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具体负责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业管理。(五)负责市区住房保障计划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起草制定、指导实施和协调督促工作;负责市区公有住房提租、公有住房出售的实施及审核工作;负责市区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检查监督住房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确定市区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价格;指导、督查县(市)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县(市)房改工作。(六)指导全市公房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和古宅民居修缮利用工作;指导全市公房解危,具体负责市区公有住房解危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牵头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七)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和房产测绘管理,具体负责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和房产测绘工作。(八)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的行业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招投标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工作和业主大会建设;负责归集市区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并监督其使用。(九)负责全市国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负责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具体负责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监督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和拆迁实施行为;负责市区房屋拆迁裁决工作。(十)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参与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及鉴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实施市区白蚁防治工作;牵头组织对存在争议鉴定报告的复审;负责市区房屋(含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审批房屋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性;负责市区影响房屋安全使用行为的投诉受理、督查处理工作。(十一)依法检查监督各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二)组织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系统职工教育和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及执业资格管理工作。(十三)主管扬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工作。(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