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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环境功能区划。(二)负责重大环境污染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三)负责落实省、市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市级财政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五)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和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生物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要环境信息。(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拟订地方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