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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设立扬州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市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及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村规划。(三)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同)。参与规划区建设项目的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核发选址意见书;审查核发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市区乡、村庄规划区内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四)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以及竣工后的规划核实,并负责查处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五)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初审和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六)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七)负责制定市域城乡规划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市规划学会日常工作,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技术进步、人才开发和信息交流。(八)负责所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市域城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负责跨县(市)交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规划协调工作。(九)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地段)的评定及规划审查报批工作、风景名胜区的评定及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编制与管理等工作。(十)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工作。(十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