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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公安局是扬州市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受市政府、江苏省公安厅双重领导。各县(县级市)区设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公安工作。(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及时提供相关重要信息,分析、研究对策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安民警队伍的管理、教育和训练工作。(四)受理公民报警救助;依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防范、打击恐怖活动。(五)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依法管理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六)负责由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依法承办全市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审查批准工作;负责市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建设和管理。(七)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承担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八)依法管理国籍、出境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我市居留、旅行有关事务。(九)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十)负责来扬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及其他重要警卫任务的组织协调。(十一)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制定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等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十二)指导、监督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三)组织开展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十四)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专项经费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十五)领导全市消防部队建设,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对武警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