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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扬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在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挂牌,正处级建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农用航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研究制订全市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农用航空业务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市农机化政策法规、管理制度、作业与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市农机化发展方向及重大技术措施;负责市农机化发展的预测和统计工作以及农机化宣传信息网络建设;引导种植业机械、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园艺设施农业机械等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机化普及和应用水平。(三)参与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生物农业工程,负责全市农机化科研、推广和科技管理,重大科研、开发、推广项目的立项、论证、申报和组织攻关工作;负责全市农机产品推广许可备案工作,制订市政府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生物农业技术、装备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工作。(四)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各类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鉴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参与农机及其配件供销市场的监督检查;调查分析和处理重大农机产品质量事故;参与农业机械节能和污染排气控制技术的开发和管理工作。(五)负责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机系统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和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及安全教育与检查;负责农机政策性保险的实施工作。(六)负责全市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和农机服务组织的服务、经营活动,协调和指导农机有组织地跨区作业;负责农机和农机服务市场的管理;参与全市农业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试验和区域开发工作。(七)负责全市农机维修行业的管理;负责全市农机维修网络建设、维修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机械的报废更新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全市农机修理技术等级的考核审批;负责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的资格审批。(八)负责农机用油需求预测和协调工作;参与全市抗灾救灾农用机具用油计划的申报、分配、监督和农用机具的调度;负责全市农机燃油补贴工作,做好农机燃油补贴范围测算、补贴标准制定、补贴对象确定和补贴资金审核发放。(九)负责农机化科技、经济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有关外事、外经工作;负责全市农机化利用外资重大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引进农机装备和农机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十)拟订全市农机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农机化技术教育培训和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职称评聘工作。(十一)负责全市农机化项目库建设和项目计划的编报,并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制订有关农机产品信贷和税收及财政补贴政策;负责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机系统的财务统计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对群团工作的指导。(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