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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设立扬州市粮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主要职责:(一)保障全市粮食供应安全,承担粮食市长负责制下的有关粮食流通的具体实施工作;制定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全市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按照地方粮食流通和地方粮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三)负责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保供;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指导全市粮食购销和产销衔接;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信贷资金政策;负责军粮供应,指导灾区及缺粮地区所需粮食的供应。(四)负责市、县(市、区)级储备粮油管理;拟订市、县(市、区)级粮油储备规模、品种、总体布局方案并监督实施;提出市、县(市、区)级粮油储备及收储、动用储备粮油建议;协调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工作。(五)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依法对全市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和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六)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指导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承担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开展粮食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