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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名为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垂直管理部门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三)负责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发布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四)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有关规范、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核发,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许可,负责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调剂,接受省局委托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的核发及管理。(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九)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刊播情况的监测和提请查处。(十)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十一)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