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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编制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年度控制目标建议及相关的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地方价格管理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价格改革方案。(三)贯彻省以上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提出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建议,并组织具体实施。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年审工作。(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并调整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制定市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发布价格公告,组织价格听证,加强价格行政指导工作。(五)指导、监督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县级市、区价格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工作,组织开展价格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和全市行业价格管理工作。(六)依法履行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能,对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参与市场的规划、培育工作,规范各类市场价格行为。(七)承担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等责任;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制度,适时启动价格动态补贴机制,完善民生价格采集公布系统,提出价格调控及相关经济政策措施的建议。(八)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以及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健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推行明码标价,开展价格诚信活动,负责全市价格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九)依法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对实行财政补贴的重要农产品和公益公用事业项目等实行成本调查和监审。(十)依法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指导全市价格认证工作。办理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质认定的初审工作。(十一)指导价格协会工作,开展价格理论及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全市价格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