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介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2号),制定本规定。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领域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二)组织编制市级城市建设年度项目计划,负责下达城市建设项目。负责收取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受理建设工程政策性减免费用的审核上报。组织开展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统计监测工作。(三)承担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县级市、区组织实施。(四)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五)承担设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六)承担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负责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燃气行业发展的责任。拟订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无障碍设施等建设工作。组织人居环境奖初评申报工作。(七)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管理的责任。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按职责承担市属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九)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并监督执行。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十)承担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改革。拟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促进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推动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保护和传承。(十一)拟订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十二)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指导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或参与市本级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组织评审市级优质工程,审核推荐省级优质工程。(十三)承担推进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建筑减排的责任。拟订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十四)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的责任。(十五)承担全市地震监测和震灾防御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震灾评估管理,及时提供震情、灾情信息。(十六)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