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录更新时间:2019-03-02 12: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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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介绍: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中、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级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监督实施中、省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和市高新区等区域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重大环境问题。(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高新区和市直部门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制。(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稽查。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规划、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与集中整治。组织实施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拟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中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信息中心和监控平台,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监督执行中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负责开展国内环境保护方面交流合作工作。(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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